合伙人代表的必要性和作用

 合伙人代表的必要性和作用

美国国税局(IRS)要求每个注册合伙企业必须指定一个合伙人(或其他人)作为合伙人代表。 建立受美国税法约束的新合伙企业的人员应了解合伙企业代表的角色和责任。

在税务审计期间,合伙人代表是 "唯一" 的代表合伙人行事的人。合伙人代表是美国人或具有资格的美国人准备使用其社会保障号的美国实体。

在实行集中式合作伙伴审计制度之前,此人被指定为税务事项合作伙伴(TMP)。 顾名思义,TMP必须成为努力的实际合作伙伴。

IRC第6223条以个人代表代替TMP,只要指定人在美国具有“实质性存在”,该个人代表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成为企业的合伙人。 需要“大量存在”以帮助确保私人代表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与IRS进行交流。 因此,合伙企业应谨慎选择“最能代表合伙企业的人”。

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在IRS审核期间,合伙人代表采取的所有行动将对单个合伙人和合伙人本身具有约束力。

如果合伙企业未能按要求指定代表,美国国税局可以选择在美国境内有大量股份的“任何人”作为合伙企业代表。国税局的决定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最终取决于一个对合伙企业运作有一定了解的人,在这个水平上,合伙企业可以确信他或她的行动将具有约束力,而最终将是获得业务最大的利益。

ACS不能过分强调合伙关系的重要性,以确保他们已经选择并任命了合格的个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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